《河南省保守国家秘密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为进一步规范保密管理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近日,河南省正式公布《河南省保守国家秘密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承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主体责任,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办法》提出,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该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限或者定密权限低于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秘密变更后,机关、单位应当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不断加大着国家秘密管理难度。《办法》提出,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能够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运行应用软件的手机、计算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智能终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上述智能终端产品,不得将智能终端产品带入保密要害部位;不得在涉密办公场所和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智能终端产品进行视频通话、录音、录像、拍照等;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即时通信工具、图文识别应用程序、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网络运营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发现、处置制度,完善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制定泄密应急预案。
《办法》明确,国家秘密事项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需要公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办法》提出,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发生泄密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记者 袁帅)
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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